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我国规则: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第九十三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办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别的,在城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判别是否归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别主体身份的时分,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事,及是否依法行使。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这一类首要要留意单位的性质有必要是国有,只需全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才归于刑法上的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其他均属刑法上的非国有单位,清晰阐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办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从事公事的以外,不归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该类人员一定是在行使国家办理职权。
国有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受差遣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指受国有单位的托付、差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等责任的人员。该类人员首要看做出差遣事宜的主体身份,而不问受差遣的主体是何身份。不论受差遣者原来是差遣单位或承受差遣单位的人员,仍是从社会上暂时招聘的人员均可;不论受差遣者原来是国家干部、员工,仍是农人、无业人员均可;可所以事前、事中的提名、引荐、指使、录用,也可所以过后的认可、赞同、同意等;只需可以证明这种差遣建立差遣的方式可所以书面或口头的。留意:承受差遣的非国有单位的推举或录用并不能否定国有单位差遣的性质,除非原差遣单位吊销或许解除了对其的差遣。别的,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转入或许被改制后的新公司聘任录用的,除非是代表国有出资主体行使办理职权的,均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终,受差遣的人有必要是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行使国家办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