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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冻鱿鱼翅膀、冻鱿鱼、脖等(HS03074310)税号申报不实 影响海关计算

发布时间:2025-05-07 栏目:新闻动态

  宁德海关关于福建省德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分决议书(宁德关缉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福建省德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信进,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50900MA32MY680B,海关企业编码350896779M,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居处: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梅田村塘田23号201。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福建省德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冻鱿鱼翅膀、冻鱿鱼、冻鱿鱼脖等产品税号申报不实,共触及7票报关单,产品拉丁文名均为Loligo Chinensisi,申报总价合计1636010美元,人民币价格合计1140.1108万元,申报产品税号均为0307439000,实践应当归入税号0307431000。

  以上行为有1、公司能够供给的报关单证、加工流程、企业陈述;2、海关移送资料;3、查询笔录;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福建省德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产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共触及7票报关单,总价合计1140.110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违规,其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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