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进口冻鱿鱼产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烟台海关行政处分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之规则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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